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22年2月23日修訂)
為進一步協會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我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工作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會員單位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修訂了《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并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會員單位、相關政府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協會信息,充分發揮協會信息的服務作用,依據“準確、及時、客觀、權威”的原則,力求在第一時間做好信息的發布,發布信息文字用詞準確,與正式文本沒有出入,并結合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會信息,是指協會在開展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等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及其各分支機構。
第四條 協會及各分會辦公室公開的信息,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第五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如發現不利于行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 協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如發布的信息涉及政府機關及其它社會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協會所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的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上級領導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八條 協會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九條 協會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會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協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協會會長擔任,副組長由秘書長擔任,成員由信息、辦公室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會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指導和監督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監督檢查辦公室。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信息中心辦公室,監督檢查辦公室設在協會行政辦公室。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是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編制協會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指導、協調、推進、督促協會各部門依法公開有關信息;在協會網站建立信息公開專欄和管理、維護、更新協會公開的信息;開通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協會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提出改進意見;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本協會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協會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承擔與協會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協會各部門,承擔著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協會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依法公開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協會信息;管理、維護、更新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公開的協會信息;對本部門擬公開的協會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條目,撰寫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及時報送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答復協會會員提出的相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配合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答復本協會以外的會員單位、相關政府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協會提出的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社會組織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承擔與本部門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信息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其具體職責是:受理關于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查處違反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協會信息公開制度的行為;定期檢查(一年至少一次)協會信息公開工作,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同時報送上級部門。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五條 協會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十六條 協會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協會名稱、辦公地點、協會性質、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協會領導等基本情況;協會的章程以及協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協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會會員入會及相關批復流程;涉及協會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況;對外交流考察與中外合作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需要公開以及協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協會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其公開的范圍、途徑及時限以協會公布的信息公開目錄為準。
第十八條 各分會、辦公室應當在完成信息制作或獲取信息后及時明確或了解該信息的公開屬性。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應該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及時報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信息公開辦公室難以確定的,及時報請協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難以確定的,及時報請省業務指導部門或者登記機關審定。
第十九條 各分會、辦公室在公開信息前,應當建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協會有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分會、辦公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無法確定能否公開的,應當報請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審定。
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協會保密辦公室依本條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屬于協會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于協會依申請公開范圍的信息,保密辦公室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
第二十條 下列協會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協會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協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 協會各部門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協會門戶網站;協會會議紀要、工作簡報等;協會文件匯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新聞發布會等;展覽會、培訓、研討會、咨詢會等會議;其他信息公開的方式。
各部門采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新聞發布會前應事先獲得相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協會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基本規章制度匯編成冊,提供免費查閱。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協會各部門應當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協會決策事項需要征求理事會、各分會秘書處及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上級或協會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征求意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協會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對于提出的申請,一般轉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回復。對于本協會以外的會員單位、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有關部門限期提出具體反饋意見,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向申請人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對申請獲取信息的申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請人公開的時間和查詢方式;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的信息,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不屬于協會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協會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向協會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協會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認為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但答復的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協會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各部門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反饋意見的,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公開辦公室反饋意見。如需延長反饋意見期限的,各部門應作出書面說明并經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但反饋意見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協會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或各部門依申請公開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協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納入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開內容:協會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協會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協會各部門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監督檢查辦公室查實后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各部門向協會辦公室移交的檔案涉及協會信息的,應當將該信息的公開情況書面告知協會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協會新聞發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開事宜,適用另行制定的有關規定;未另行制定有關規定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