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工作條例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監事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監督職能,保障監事會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依據《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監事會是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監事會依據協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本工作條例開展監督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會對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的決定應事先報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
第五條 監事會的工作經費在協會會費中列支。
第二章 監事會
第六條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由3名及以上監事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監事長1-2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七條 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勤勉盡責、忠實履行義務,維護協會利益。監事應當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行業公益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執行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條 監事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事會全面工作,委派監事行使職權或負責具體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參與各項活動;
(四)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檢查、督促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監事履職情況;
(六)根據協會章程規定行使監事長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會員大會罷免其職務:
(一)不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其他應當罷免職務的情形。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監事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 監督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會采用日常事務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協會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根據工作開展的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和專項監督組。
第十五條 監事會通過下列方式實施監督:
(一)派員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監督意見;
(二)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各分會(專委會)、部門負責人、秘書處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三)對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四)對協會有關重大事項實施專項監督;
(五)按照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 對于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監督對象應當在收到監事會監督意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
第十七條 監督對象不接受監督意見或逾期不答復的,監事會可報請黨建領導機關審核處理。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監事會會議時,由副監事長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經監事長或者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參加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決定和文件,應當進行記錄、整理和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經2022年11月13日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
2022年11月13日